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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商洛市养犬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本县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交易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军犬、警犬及盲人饲养导盲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卫健、市监、城管等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新情况新问题,每年组织开展集中搜捕狂犬、患病犬、流浪犬、无主犬等专项行动。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限养区内禁止无证养犬。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标牌。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
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限养区内的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养犬登记。
《办法》明确了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明确单位和个人养犬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共二十八条,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5日。2017年印发的《柞水县养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文稿编辑: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