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序号 | 执收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征收对象 | 资金管理方式 | 备注 |
一 | 公 安 | (9项) | ||||||
1 | 公安局 | 1.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含加急费) | ||||||
(1)换领 | 行政事业费 | 20元/证 |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 |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 缴入地方国库 |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
(2)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 | 行政事业费 | 40元/证 | ||||||
(3)临时 | 行政事业费 | 10元/证 | ||||||
(4)生活困难居民 | 行政事业费 | 减半按10元征收、对属于低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免收。 | ||||||
2 |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行政事业费 | 按陕价费发[2017]75号执行 | 《护照法》,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财税函〔2018〕1号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3 | 3.保安员资格考试 | 行政事业费 | 80/每人 | 财综〔2011〕60号,发改价格〔2011〕2333号,陕财办综〔2013〕95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公治〔2018〕18号,陕财税〔2021〕9号 | 考取保安证的人员 | 缴入地方国库 | 2021年4月7日执行 | |
4 | 交管队▲ | 4.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费 | 《道路交通安全洷》财政部、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主 | 缴入地方国库 | 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 |
(1)汽车反光(不反光)号牌费 | 行政事业费 | 100(80)元/副 | 同上 | 缴入地方国库 | ||||
(2)挂车反光(不反光)号牌费 | 行政事业费 | 50元(30)元/副 | 同上 | 缴入地方国库 | ||||
(3)三轮车汽车、低速货车反光(不反光)号牌费 | 行政事业费 | 40(25)元/副 | 同上 | 缴入地方国库 | ||||
(4)摩托车号牌费 | 行政事业费 | 35元/副 | 同上 | 缴入地方国库 | ||||
(5)机动性临时号牌 | 行政事业费 | 5元/张 | 同上 | 缴入地方国库 | ||||
(6)号牌架(铝合金/铁质) | 行政事业费 | 10元/只(5元/只)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自愿购买 | |||
(7)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行政事业费 | 1元/个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 |||
5 | ▲ | 5.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 | 行政事业费 | 10元/本 | 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2017]75号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主 | 缴入地方国库 | 含行驶证所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6 | ▲ | 6.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行政事业费 | 10元/证 | 国家计委、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7 | ▲ | 7.驾驶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费 | 10元/证 | 财政部财综〔2001〕67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8 | 8.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费 |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时,按号牌(铝质材料、单面喷漆平板)5元/面、行驶证1元/证收取工本费。 | 陕财办综〔2006〕30号,陕价行函〔2006〕96号 |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 缴入地方国库 | ||
9 | 9.驾驶许可考试费 | 行政事业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计价格〔1994〕40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陕价行发〔2005〕177号,陕价行发〔2014〕45号,陕发改价格〔2020〕1031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家批准项目 | |||
(1)科目一 | 行政事业费 | 同上 | 地方国库 | |||||
①汽车 | 行政事业费 | 60元/人 | 同上 | 地方国库 | ||||
②低速货车、三轮货车、摩托车 | 行政事业费 | 60元/人 | 同上 | 地方国库 | ||||
(2)科目二 | 行政事业费 | 同上 | 地方国库 | |||||
①汽车 | 行政事业费 | 300元/人 | 同上 | 地方国库 | ||||
②低速货车、三轮货车、摩托车 | 行政事业费 | 120元/人 | 同上 | 地方国库 | ||||
(3)科目三 | 行政事业费 | 同上 | 地方国库 | |||||
①汽车 | 行政事业费 | 150元/人 | 同上 | 地方国库 | ||||
②低速货车、三轮货车、摩托车 | 行政事业费 | 80元/人 | 同上 | 地方国库 | ||||
(4)补考仍不合格申请重考 | 行政事业费 | 按相应补考科目收费标准80%收取 | 同上 | 地方国库 | ||||
(5)申请增加驾驶考试的 | 行政事业费 | 地方国库 | ||||||
二 | 人 社 | (1项) | ||||||
10 |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 行政事业费 | 省物价局陕价费调发〔2001〕67号、陕价行函{2006}230号 | 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
(1)高级评审费 | 行政事业费 | 400元/人 | 同上 | |||||
(2)中级评审费 | 行政事业费 | 200元/人 | 同上 | |||||
(3)初级评审费 | 行政事业费 | 100元/人 | 同上 | |||||
三 | 林 业 | (1项) | ||||||
11 | 1.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专项收入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下同)、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4元。(2)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3)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4)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标准见陕财税〔2021〕10号。如果在城市规划区内,又是公益林地,收费标准为第(1)款基本收费标准的4倍。
| 《森林法》陕财政林业厅陕财办字[2003]19号、财税【2015】122号、陕财办综【2016】58号、陕财税[2021]10号
|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 中央和地方金库
| ||
六 | 交 通 | (1项) | ||||||
12 | 交通运输局 | 1..公路损失、占用赔偿费 | 国有 资产 | 陕价经发〔2009〕30号、陕价服发(2012)51号 | 省 | 地方国库 |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 | |
(1)占用油路面 | 5-10元/㎡ | 省 | 地方国库 | |||||
(2)干砌挡墙 | 60-70元/m3 | 省 | 地方国库 | |||||
(3)浆砌边沟 | 85-100元/m3 | 省 | 地方国库 | |||||
八 | 教 育 | (6项) | ||||||
13 | 县中 | 1.普通高中住宿费 | 事业 | 260元/期.生 |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 柞价发(2016)38号、教财【2020】5号 | 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 缴地方财政专户 | |
14 | 职专 | 2.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 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财综〔2004〕4号,陕教资〔2006〕53号,教财〔2020〕5号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 |||
一般中专 | 事业 | 2300元/年.生 | 同上 | 缴地方财政专户 | 不收,财政补贴 | |||
15 | 3.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 事业 | 500元/年.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财综〔2004〕4号,陕教资〔2006〕53号,教财〔2020〕5号 | 缴地方财政专户
| |||
16 | 4.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 | 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教财〔1996〕101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2003〕4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5〕2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陕教资〔2006〕53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陕价行发〔2014〕68号,教高〔2015〕6号,陕价服发〔2015〕32号,教财〔2020〕5号,陕发改价格〔2021〕784号 | 高等学校学生 | 缴地方财政专户 | |||
(1)艺术类 | 事业 | 5250元/期.生 | 同上 | 高等学校学生 | 缴地方财政专户 | |||
(2)文法财经类 | 事业 | 2600元/期.生 | 同上 | 高等学校学生 | 缴地方财政专户 | |||
(3)中医类 | 事业 | 3375元/期.生 | 同上 | 高等学校学生 | 缴地方财政专户 | |||
(4)短训费 | 事业 | 20元/日 | 同上 | 高等学校学生 | 缴地方财政专户 | 10日以下 | ||
17 | 幼儿园 | 5.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 事业 | 商政价发〔2014〕40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商政价发〔2014〕40号、教财〔2020〕5号,陕发改价格〔2021〕390号 |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 缴地方财政专户 | ||
(1)省级重点 | 230元/月.生 | |||||||
(2)一类 | 170元/月.生 | |||||||
(3)二类 | 130元/月.生 | |||||||
(3)三类 | 100元/月.生 | |||||||
18 | 党 校 | 6.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事业 | 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费、住宿费标准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教财〔1996〕101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2003〕4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5〕2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陕教资〔2006〕53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陕价行发〔2014〕68号,教高〔2015〕6号,陕价服发〔2015〕32号,教财〔2020〕5号,陕发改价格〔2021〕784号 | 高等学校学生 | 缴地方财政专户 | |
九 | 水 利 | (1项) | ||||||
19 | 水保站▲ | 1、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费 | |||||
(1)一般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开工前一次性征收(不足1平米按1平米计征,下同) | 1.7元/㎡ |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价(2017)11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104号、157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财办税〔2020〕9号 | 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1.征收部门:地方税务机关 2.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
(2)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 0.7元/ m3 | |||||||
(3)排放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 | 0.7元/ m3 | |||||||
十 | 财 政 | (1项) | ||||||
20 |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 | 行政事业费 | 30元/科 | 陕价费函〔2003〕157号、陕价费发【2015】89号、陕财办会【2016】1号 |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 缴入地方国库 | ||
十一 | 税务机关 | (4项) | ||||||
21 | 1.水利建设基金 | 基金 | (1)除村集体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2)银行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17号、陕财办综【2019】25号、陕财办税[2020]4号、陕财办综【2021】9号 |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省级收入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3%。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增值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 | |
22 | 2.教育费附加 | 基金 |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陕财税〔2019〕5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23 | 3.地方教育附加 | 基金 |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98号,陕政办发〔2011〕10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5号,陕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财税〔2020〕20号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
24 |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基金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1〕18号,财税〔2015〕72号,陕财办综〔2016〕85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2号,陕财税〔2017〕17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陕财办税〔2020〕1号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
十二 | 法 院 | (1项) | ||||||
25 | ▲ | 诉讼费 | 行政事业费 | 具体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
(1)离婚案件 | 行政事业费 | 50-300元/件,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同上 | 同上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2)侵权案件 | 行政事业费 | 100-500元,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 同上 | 同上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3)其他非财产案件 | 行政事业费 | 50-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4)财产案件 | 行政事业费 | 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同上 | 同上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行政事业费 | 500-1000元/件,有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同上 | 同上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6)行政案件 | 行政事业费 | 50元/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7)劳动争议案件 | 行政事业费 | 1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8)破产案件 | 行政事业费 | 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同上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9)申请执行案件 | 行政事业费 | 无申请金额和1万元以下收50元,1万--50万元收1.5%,50-500万元收1%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同上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10)申请财产保全的 | 行政事业费 | 同上 | 同上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①不超过1000元或无金额的 | 行政事业费 | 30元/件 | 同上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②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 | 行政事业费 | 按1%收取 | 同上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十三 | 自然资源▲ | (4项) | ||||||
26 | 1.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费 | 用地单位和个人根据土地复垦的工程量做出预算,经专家评审确定后,作为缴存依据。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
27 | 2.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费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 |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国发[2008]3号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陕财税〔2021〕11号 |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
28 | 3.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费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陕国土资发【2015】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自然资发〔2020〕27号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缴入地方国库 | 补充:耕地产能折算价每亩每百公斤0.3万元,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照两倍执行。 | ||
(1)水田 | 行政事业费 | 45元/平方米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陕国土资发【2015】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自然资发〔2020〕28号 | |||||
(2)旱地 | 行政事业费 | 35元/平方米 | ||||||
(3)水浇地 | 行政事业费 | 40元/平方米 | ||||||
29 | 不动产管理中心 | 4.不动产登记收费 | 行政事业费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陕价费发【2017】37号,商政价发【2017】10号、国土(籍)字〔1990〕93号,陕财税【2019】14号、陕财税【2019】18号 | 国家 | 地方国库 | ||
(1)住宅不动产登记收费 | 行政事业费 | 80元/件 | 同上 |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
(2)非住宅不动产登记收费 | 行政事业费 | 550元/件 | 同上 |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
(3)证书工本费 | 行政事业费 | 10元/本 | 同上 |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地方国库 | 第一本免征,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 ||
十四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8项) | ||||||
30 | ▲ |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1)10层以上6级,首层面积 | 行政事业费 | 800元/平方米 | 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价费调发〔2004〕19号,陕财办综〔2009〕29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收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 | ||
(2)10层以下6B,总建筑面积*4% | 行政事业费 | 480元/平方米 | 同上 | |||||
31 |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基金 | 国发〔1998〕34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陕价行发〔2005〕17号,陕价商发〔2012〕123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 ||
(1)县城中心区 | 基金 | 40元/平方米 | ||||||
(2)其它区域(下梁新城区) | 基金 | 40元/平方米 | ||||||
(3)凤凰镇 | 基金 | 10元/平方米 | ||||||
32 | 城市 | 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 事业费 | |||||
(1)城市道路占用费 | ||||||||
①经营性占道: | 建设部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城建【1995】59号、陕价行函【2006】149号、财预[2003]47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税【2019】26号 | 占用、挖掘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1.建成周期系数一年内5、二年内4、三年内3、四年内2、五年内1,年限是指从城市道路建成使用日期至开控日期的时间。 2.收费总额=取费标准*挖掘数量*建成周期系数 3.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
主道 车行道 | 0.945元/天.㎡ | |||||||
人行道 | 0.36元/天.㎡ | |||||||
空地路 | 0.27元/天.㎡ | |||||||
背巷 车行道 | 0.495元/天.㎡ | |||||||
人行道 | 0.225元/天.㎡ | 建设部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城建【1995】59号、陕价行函【2006】149号、财预[2003]47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税【2019】26号、陕财办税〔2020〕17号 | 占用、挖掘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1.建成周期系数一年内5、二年内4、三年内3、四年内2、五年内1,年限是指从城市道路建成使用日期至开控日期的时间。 2.收费总额=取费标准*挖掘数量*建成周期系数 3.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
空地路 | 0.09元/天.㎡ | |||||||
次道 车行道 | 0.72元/天.㎡ | |||||||
人行道 | 0.27元/天.㎡ | |||||||
空地路 | 0.225元/天.㎡ | |||||||
②非经营性占道(人行道) | ||||||||
主道 | 0.225元/天.㎡ | |||||||
次道 | 0.18元/天.㎡ | |||||||
背巷 | 0.135元/天.㎡ | |||||||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
①普通水泥砼路面 | 559.8m2 | 建设部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城建【1995】59号、陕价行函【2006】149号、财预[2003]47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税【2019】26号、陕财办税〔2020〕17号 | 占用、挖掘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1.建成周期系数一年内5、二年内4、三年内3、四年内2、五年内1,年限是指从城市道路建成使用日期至开控日期的时间。 2.收费总额=取费标准*挖掘数量*建成周期系数 3.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
②沥青砼路面-主干道 | 650.7m2 | |||||||
③沥青砼路面-次干道 | 580.5m2 | |||||||
④沥青砼路面-背街小巷 | 491.4m2 | |||||||
⑤石材路面 | 669.6m2 | |||||||
⑥透水砖人行道 | 343.8m² | |||||||
⑦石材人行道 | 449.1m² | |||||||
⑧普通水泥砼路牙 | 213.3m | |||||||
⑨石材道牙 | 370m | |||||||
⑩ 挖运土方(垃圾) | 94.5m | |||||||
⑪回填土 | 110.7m³ | |||||||
1⑫回填二灰土 | 256.5m³ | |||||||
⑬管道连接修复费(砖砌检查井) | 8464.5处 | |||||||
33 | ▲ | 4.城镇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费 | |||||
①建筑垃圾处理费 | 1元/月.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计价格〔2002〕872,号,国发〔2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陕财税〔2021〕11号 | 产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经营收费,不包括企业化运作的垃圾处理收费。 征收机关:所在地税务机关 | |||
②生活垃圾服务费 | 3元/月.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
34 | ▲ | 5.污水处理费 | 基金 | 0.85/吨 | 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财办综【2015】46号、104号、157号、陕发改价格【2019】1464号、《柞水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陕价商发〔2015〕38号,陕财办税〔2020〕11号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财税〔2014〕151号明确作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县城及重点建制镇居民不低于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2元/立方米。 |
35 | 6、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 | 国有 资产 | 陕财办综 [2004]66号、陕财办税〔2020〕18号 | 省 | 缴入地方国库 | 征收部门:所在地税务部门 | ||
36 | 7、绿化补偿费 | 国有 资产 | 省政府1995年第17号令、陕财办税〔2020〕18号 | 省 | 缴入地方国库 | |||
37 | 柞水县 | 8.廉租公租房租金 | 基金 | 柞政办发[2017]169号 | 国家 | 地方国库 | ||
(1)营盘镇、原丰北河乡、原柴庄镇、原蔡玉窑镇公租房租金 | 3元/㎡/月 | 柞政办发[2017]169号 | 地方国库 | |||||
(2)凤凰镇、杏坪镇、瓦房口镇、红岩寺镇、曹坪镇公租房租金 | 3.4元/㎡/月 | 同上 | 地方国库 | |||||
(3)乾佑街道办事处、下梁镇 | 地方国库 | |||||||
①公租房租金 | 3.6元/㎡ | 同上 | 地方国库 | |||||
②廉租房租金 | ||||||||
一至五楼 | 2.9元/㎡ | 地方国库 | ||||||
六楼 | 2.8元/㎡ | 同上 | 地方国库 | |||||
七楼 | 2.7元/㎡ | 同上 | 地方国库 | |||||
高层楼 | 地方国库 | |||||||
三至十四层 | 2.9元/㎡ | 柞价发〔2013〕27号 | 地方国库 | |||||
十五至十九层 | 2.8元/㎡ | 柞价发〔2013〕27号 | 地方国库 | |||||
二十至二十六层 | 2.7元/㎡ | 同上 | 地方国库 | |||||
十五 | 卫生健康 | (3项) | ||||||
38 | 1、鉴定费 | 行政事业费 | ||||||
(1)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 | 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 缴入地方国库 | 征收部门: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 ||||
39 | 疾控 | 2、预防接种服务费 | 行政事业费 | 20元/剂次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陕价费发〔2017〕45号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缴入地方国库 | |
40 | 3.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 | 行政事业费 | 陕医保发〔2021〕67号规定的最高指导价标准为每人次38元(含检测试剂),5人混合检测和10人混合检测价格统一调整为每人次10元,下浮不限。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调整时,疾控机构收费标准同步调整。 | 陕发改价格〔2021〕1126号 | 做核酸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从2021年11月29日起,按陕医保发〔2021〕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
41 | 相关行政机关 | (1项) | ||||||
各级行政机关 |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 | 行政事业费 | (1)按件计收标准: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财办库〔2020〕254号,陕财税〔2021〕3号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2021年1月1日执行 | |
注: 1.加▲号的项目为涉企收费 2.我省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全部为中央设立项目,省级涉企收费已实现“零收费”。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