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营业执照编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柞市监处字〔2020〕5 | 程先丽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柞水县凤镇金丽蛋糕店 |
| 程先丽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 1、 罚款 2、 没收违法食品。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主动履行。2020年5月25日 | 柞水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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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柞市监处字〔2020〕6 | 杨文武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柞水县凤凰镇可口香西饼屋 |
| 杨文武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 1、 罚款 2、 没收违法食品。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主动履行。2020年5月29日 | 柞水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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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柞市监处字〔2020〕7 | 陈金娥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柞水县凤凰镇宜品轩蛋糕店 |
| 陈金娥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 1、 罚款 2、 没收违法食品。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主动履行。2020年5月27日 | 柞水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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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柞市监处字〔2020〕8 | 贾帮玉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柞水县凤凰镇盛业购物广场农贸市场店 |
| 贾帮玉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1、 罚款 2、没收违法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主动履行。2020年5月26日 | 柞水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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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柞市监处字〔2020〕9 | 柞水县乾佑亿升特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黑木耳等预包装食品案 | 柞水县乾佑亿升特产经营店 |
| 柞水县乾佑亿升特产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 3、 罚款。 4、没收违法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主动履行。2020年7月1日 | 柞水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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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柞市监处字〔2020〕10 | 向贵春经营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案 | 柞水乾佑向家擀面皮 |
| 向贵春 | 经营不合格食品添加剂 | 1、 罚款 2、没收违法商品。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主动履行。2020年10月10日 | 柞水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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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柞市监处字〔2020〕11 | 王达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柞水县下梁镇百货粮油批发 |
| 王达斌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1、 罚款 2、没收违法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主动履行。2020年10月20日 | 柞水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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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柞市监处字〔2020〕12 | 王达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柞水县下梁镇百货粮油批发 |
| 王达斌 |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 | 1、 罚款 2、没收违法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主动履行。2020年10月20日 | 柞水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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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柞市监处字〔2020〕13 | 徐传彬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柞水县营盘镇鑫源商店 |
| 徐传彬 |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 | 1、责令停止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主动履行。2020年10月19日 | 柞水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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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柞市监处字〔2020〕14 | 华宏宏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柞水县曹坪镇放心粮油店 |
| 华宏宏 |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 | 1、责令停止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主动履行。2020年10月19日 | 柞水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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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柞市监处字〔2020〕15 | 徐世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失效、变质商品案 | 柞水县下梁镇室美伦建材装饰部 |
| 徐世明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失效、变质商品 | 1、 罚款 2、 没收违法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主动履行。2020年10月27日 | 柞水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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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柞市监处字〔2020〕16 | 曹荣龙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失效、变质商品案 | 柞水县营盘镇家乐装饰建材店 |
| 曹荣龙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失效、变质商品 | 1、 罚款 2、 没收违法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主动履行。2020年10月26日 | 柞水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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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编辑:徐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