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食药安全 > 

我市曝光未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和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来源:商洛日报 商洛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4-12 17:40

2022年以来,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食安委关于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安排部署和省、市食安委相关工作要求,紧扣“一年打基础,两年全覆盖,三年见成效”总体思路和目标,以强举措、硬作风落实落细各项工作要求,查处了一批未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和制止餐饮浪费案件,有力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落地见效,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体典型案例如下:
  一、镇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3月31日,镇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未提供《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三本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向该公司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4月6日,镇安县市场监管局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按要求开展企业食品安全员培训,提供了《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二、柞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2月23日,柞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柞水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向该企业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3月1日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3月3日,柞水县市场监管局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仍未改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3000元的处罚。
  3月24日,柞水县市场监管局对责令改正情况再次进行复查,该公司已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企业食品安全员培训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三、柞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3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区集中开展了宣传活动,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设置反对餐饮浪费标志标识,主动开展消费提示提醒。
  4月6日,柞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就餐结束后有剩余菜品,存在食品浪费现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该企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4月7日,柞水县市场监管局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四、柞水县市场监管局乾佑市场监管所查处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6日,柞水县市场监管局乾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巡查检查时发现,某饭店一餐桌客人就餐结束后有剩余菜品,存在食品浪费现象,且就餐场所内没有张贴或者悬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标识,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该饭店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4月7日,柞水县市场监管局乾佑市场监管所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该饭店就餐场所内已张贴或者悬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标识,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文稿编辑: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