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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9-0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并进一步提升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考核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结合补充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毁等实际情况,并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市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五条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 考核的依据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建设用地审批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内容为各县区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田长制”实施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县区通报,并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市级考核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的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初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2-3个县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县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县区通报,纳入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实施。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县区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并于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7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市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七条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考核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稿编辑:z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