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柞水县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全县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由原来的590元/人月提高到620元/人月;农村低保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由原来的4830元/人年提高到5370元/人年。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人月提高到81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的6300元/人年提高到7020元/人年。
近日,柞水县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全县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由原来的590元/人月提高到620元/人月;农村低保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由原来的4830元/人年提高到5370元/人年。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人月提高到81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的6300元/人年提高到702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