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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拒执犯罪案 6名“老赖”被判刑
2017-05-09 作者:   浏览:


5月4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阳新男子冯某戴着手铐,被法警押着走上被告席。由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还将财产转移至自己女婿名下逃避执行,冯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2年。


当天,黄石法院打击涉执犯罪集中宣判大会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现场对3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判刑,并发布另外3名已被判刑的“老赖”案例,旨在警示“老赖”们自觉履行法院判决,不要以身试法。


儿子因工身亡获巨额赔偿

老父拒绝支付给儿媳孙子


2014年9月,冯某的儿子小冯因工身亡,责任方赔偿了冯某、小冯的妻子小董以及小冯的遗腹子共计95万元,其中小董和遗腹子应分得554840元,但拿到这笔赔偿款的冯某仅给了小董10万元。之后,小董多次找冯某索要赔偿款均遭到拒绝。


2014年11月,小董将冯某起诉至阳新县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冯某担心法院冻结其财产,便将其40万元定期取出并存入其女婿账户。同年12月,阳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判后,冯某不服,向黄石市中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黄石市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冯某同意在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小董赔偿款179700元,双方确认赔偿款中的325150元归孙子所有,并由冯某在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给孙子的监护人小董,冯某若未按上述时间付款,则按375150元支付给小董。


协议生效后,冯某却一直未履行,小董随后向阳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冯某依然不为所动。2015年12月,冯某被司法拘留15日。2016年3月24日,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冯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5月4日,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冯某在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隐藏、转移财产,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造成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冯某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对抗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欠债不还财物被法院查封

男子撕毁封条并转移财产


黄某是一家模具材料经营部的投资人,2014年11月,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该模具材料经营部和黄某都被贷款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该经营部承担连带偿还、赔偿责任,黄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却一直没有得到履行,2015年1月,贷款公司无奈向西塞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5月18日,执行人员向黄某送达执行裁定书,但黄某拒绝签收,执行人员随后对其投资的模具经营部内存放的模具钢材张贴封条予以查封,并告知黄某相关法律责任。同年6月18日,执行人员再次前往该经营部向黄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时,黄某再次拒绝签收,而之前张贴的封条也被黄某私自撕毁。


后经过谈话,黄某配合执行人员对经营部内模具钢材进行了清点登记,共计267件,并在查封清单上签名。执行人员再次对上述清点的钢材张贴封条。同年8月15日,执行人员及评估人员到经营部对查封的钢材进行评估时,发现封条被撕毁,经清点钢材数量为216件,黄某拒不交代另51件模具钢材的去向,随后执行人员第三次对清点的216件模具钢材张贴封条。之后,黄某私自将上述查封的216件模具钢材全部予以转移。


2016年4月11日,黄某将该经营部转让,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致使该案无法执行。


2016年7月,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黄某被逮捕。


5月4日下午,黄某被戴上手铐,押上法庭,接受审判。


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于该案审理过程中,黄某的亲属与贷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执行款4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当庭宣判,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表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配合执行人员,对法院封条多次予以撕毁,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其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履行了45万元的执行款,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仍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属于罚当其罪。黄某为其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拒不执行获刑

当庭认罪求轻判


“我认罪,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5月4日下午,站在法庭上的桂某低下头,诚恳地请求法庭对自己从轻处理。


桂某是黄石市阳新县富池镇人,因为涉嫌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站在了被告席上。2010年4月22日,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阳新县供电公司富池供电营业所(以下简称“富池供电所”)与桂某签订门面租赁协议。根据协议,富池供电所将其在临富丰路围墙处开设的13个门面整体出租给桂某统一经营管理,桂某如需对门面进行改造,必须征得富池供电所同意。


合同期届满后,桂某于2014年6月8日,未经富池供电所同意的情况下,在富池供电所围墙处搭建数个简架棚。后富池供电所多次找相关部门处理,富池镇小城镇建设指挥部多次向桂某下达拆除通知书,要求其拆除在富池供电所围墙内建设的临时仓库。


2014年10月,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阳新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阳新供电公司”)以桂某侵权为由向富池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桂某立即拆除临时搭建的简架棚。桂某在收到判决书后,却一直未履行该判决。


2015年4月,阳新供电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给桂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桂某拒绝签字和执行。此后,执行人员多次要求桂某迁出其搭建的简架棚,都遭到桂某拒绝,并扬言要将公告撕掉。2016年2月29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因桂某拒不执行判决将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结束后,桂某仍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在执行期间,桂某将该简架棚进行改造装修并出租给他人经营。


因桂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阳新县人民一审判决后,桂某提出上诉。在黄石市中院二审期间,桂某委托其亲属履行本案民事生效判决的义务,拆除大部分搭建在富池供电所围墙处的简架棚。


5月4日,黄石市中院对该案终审宣判,鉴于桂某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桂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我以前不知道这是犯罪,现在知道了,以后一定重新做人,多学法。”宣判后,桂某后悔地说。


法官表示,桂某多次明确拒绝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抗拒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且破坏法律秩序及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虽有悔罪表现,但仍然被法院定罪量刑,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法院发布另外三起案例


5月4日,除了当庭宣判的3人,法院还发布了去年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获刑的三起典型案例。


其中程某隐藏财产,逃避执行,被移送侦查后,履行部分标的款1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汪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且所得价款未用于偿还债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占某转移公司股权到他人名下隐瞒财产,逃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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