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柞水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动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乾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市各驻柞单位:
现将《柞水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动态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柞水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柞水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动态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动各镇办、各部门找差距、补短板、激发内生动力,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的先进性、典型性、引领性,努力实现全县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中法办发〔2019〕10号)和《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项目)动态管理规定(试行)》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获得全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部门和示范镇命名的单位。
第三条 县委依法治县办负责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测评复查,不定期进行回访抽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黄牌”“停牌”“摘牌”处理。
第四条 测评复查和回访抽查由县委依法治县办组织实施。
测评复查和回访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询问访谈、走访暗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单位,由县委依法治县办进行“黄牌”提醒:
(一)群众满意度低、公众反映问题突出的;
(二)行政决策缺乏科学性合理性,造成一定负面社会影响的;
(三)行政执法违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原则,造成一定负面社会影响的;
(四)被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就法治政府建设某项工作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一定负面社会影响的;
(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没有提升,不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引领性的;
(六)在测评复查和回访抽查中发现工作滑坡,存在其他突出问题,已不符合示范标准的。
第六条 被黄牌提醒单位应于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委依法治县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取消黄牌:审核未通过,继续保留黄牌。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单位,由县委依法治县办进行“停牌”处理:
(一)履行工作职能不力,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台、优化服务方面工作不到位,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行政决策缺乏科学性合理性,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三)行政执法违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原则,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四)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情形,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五)被县委依法治县办黄牌提醒后一年内仍整改不到位的。
第八条 被停牌处理单位停止示范资格一年。停牌期间应进行问题整改,整改结束停牌期满可按程序申请复牌。
第九条 复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停牌单位对照《柞水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进行自查,自查达标后向县委依法治县办提出复牌申请;
(二)县委依法治县办收到复牌申请后对整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三)综合评估符合示范标准的,县委依法治县办下发复牌通知。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单位,由县委依法治县办进行“摘牌”处理,取消其示范单位命名:
(一)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班子成员因严重违法犯罪受到责任追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受到“停牌”处理一年内再次发生严重问题或工作仍无明显起色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不符合示范标准的。
第十一条 被摘牌后,县委依法治县办收回示范单位奖牌。被停牌或摘牌单位不得在单位形象宣传广告、宣传材料或正式公文中使用“全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字样。
第十二条 被摘牌单位经两年以上整改提高,符合示范创建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参加新一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委依法治县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