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柞水县公安局
第三人:姜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柞水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柞公(X)XXX字〔2022〕XX号)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与第三人姜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遂于2023年3月16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柞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
申请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柞水县公安局
第三人:姜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柞水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柞公(X)XXX字〔2022〕XX号)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与第三人姜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遂于2023年3月16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柞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