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治政府 > 执法监督 > 

柞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柞政复决字[2022]2号)

来源:柞水县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10-26 17:29

申请人:张某贵

被申请人:柞水县公安局 

第三人:张怀

第三人:张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柞水县公安局作出的《柞水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柞公(瓦)不罚决字2022*号)2022年5月23日向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柞水县公安局柞公((瓦)不罚决字〔202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柞水县公安局限期作出对第三人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3.责令柞水县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责,限期作出对第三人张某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2年2月12日21时许,第三人在拆除广告时将申请人租种案外人张照的地压结,申请人独自一人来到第三人家中希望协商解决此事。第三人与申请人发生争吵,随后相互辱骂并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全身多处外伤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陕西省商洛市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申请人及时拨打110报案,书面向柞水县公安局瓦房口派出所进行控告,并书面申请伤情鉴定。1程序违法。柞水县公安局瓦房口派出所未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出案回执和伤情鉴定委托书及时办理案件没有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及伤害案件程序规定依法调查取证,在申请人明确告知办案民警案发现场有摄像头的情况下,仍然不依法取证。2懒政怠。柞水县公安局瓦房口派出所办案民警怠于履职,不履行调查取证职责。应当依法进行的走访证人、调取监控视频、勘验检查现场、组织受害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辨认等调查行为均未实施。申请人多次要求安排伤情鉴定,被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拖延3隐瞒证据。申请人被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鉴定为全身多处“外伤后皮肤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柞水县公安局分明已经拿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却故意隐瞒证据,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列出。最终对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其中一人(第三人张某某)作出因证据不足不予行政处罚的荒唐决定。同时,对申请人明确控告的另一违法行为人(第三人张某怀)没有作出任何书面处理决定,直接不予处理,以不作为的方式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对于申请人提出程序违法的问题。2022年2月14日,我局瓦房口派出所民警将受案回执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捺印确认,2022年2月14日申请人向我局瓦房口派出所提交伤情鉴定申请书,因张某贵未能提供住院病历、医学诊断证明书等伤情鉴定必须资料。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张某贵向我局瓦房口派出所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2022年3月2日,申请人张某贵向我局瓦房口派出所提供住院病历等资料。因案情复杂,2022年3月11日,我局瓦房口派出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办理案件延长办案期限。期间因疫情影响,2022年3月23日,我局民警出具柞公(瓦)鉴聘字[2022]*号鉴定聘请申请书,委托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伤情依法做鉴定。2022年2月13日,我局瓦房口派出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张某怀出具柞公(瓦)调证字[2022]**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张某怀提供张某某涉嫌殴打他人案件有关的监控录像视频等资料。张某怀提供情况说明和监控截图各份,予以说明自己家监控未记录与本案有关的视频资料。以上证据充分证明申请人提出程序违法的问题不属实。我局民警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张某贵,并告知其民事赔偿部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二、对于申请人提出懒政怠政的问题。2022年2月13日,我局民警对申请人张某贵及其妻子熊某某、女儿张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我局瓦房口派出所向张某怀出具柞公(瓦)调证字[2022]**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张某怀提供张某某涉嫌殴打他人案件有关的监控录像视频等资料,2022年2月14日,我局民警再次对申请人张某贵询问并制作笔录,同日调查走访老庄村五组组长张绪民,2022年2月15日,我局民警走访老庄村五组村民熊远明、陈淑珍,2022年2月16日,我局民警与张兴照(在西安居住)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核实相关情况,同我局民警对违法嫌疑人张某怀、张某某及张某怀妻子廖桂芳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2022年2月17日,我局民警对张某怀之子张保文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2022年2月26日,我局民警对张某怀被损坏的房门制作现场勘验笔录,2022年3月7日,我局民警对张照被压结的土地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同我局民警再一次对张某贵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因申请人张某贵与张某怀、张某某同是老庄村人,彼此熟悉,故没有组织受害人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为了化解矛盾和消除不稳定因素,我局民警于2022年3月1日、3月22日在征求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2022年3月23日我局瓦房口派出所做出的柞公(瓦)鉴[2022]*号鉴定聘请书,伤情结果出来后便依法出不予处罚决定。以上能够证实我局民警积极履行职责,申请人反映懒政怠政的问题不属实。三、对于申请人提出隐瞒证据的问题。2022年4月18日,我局民警向申请人张某贵送达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将申请人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的鉴定意见向申请人做了告知。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书面陈述认可伤情鉴定结果,不要求重新做伤情鉴定,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我局所作《柞水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柞公(瓦)不罚决字202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恰当。申请人张某贵提出复议请求事项没有证据和法律支撑。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2日21时许,申请人因第三人在拆除广告时将申请人租种案外人张兴照的地压结一事,来到第三人家中要求解决此事因此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争吵,相互辱骂,在争吵过程申请人受伤。2月13日9时35分申请人电话报称自己被第三人张某某等人打伤,要求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按照程序规定申请人送达受案回执,并及时开展了该案件的调查。先后对申请人张某贵及其妻子熊某某、女儿张第三人张某怀及妻子廖某某孩子张某某、张文进行询问,调查走访了相关群众,同瓦房口派出所向第三人张某怀出具柞公(瓦)调证字[2022]**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张某怀提供张某某涉嫌殴打他人案件有关的监控录像视频等资料,对第三人张某怀被损坏的房门和申请人被压结的土地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委托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伤情依法做鉴定。因证据不足,第三人张某某涉嫌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张某某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022年5月6日,被申请人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民事赔偿部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县政府认为第三人张某怀拆除广告时将申请人租种案外人张兴照的地压结一事发生争吵,相互辱骂,在争吵过程申请人受伤这一事实成立,但根据被申请人调查的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申请人的受伤是第三人的殴打行为所致,柞水县公安局作《柞水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柞公(瓦)不罚决字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如下:维持柞水县公安局作《柞水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柞公(瓦)不罚决字2022*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柞水县人民政府

2022720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