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柞水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6月9日作出的《关于张某某信访问题回复的函》不服,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的《柞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张某某信访问题回复的函》事项属于信访案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柞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