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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柞政复不受字[2022]1号)

来源:柞水县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10-26 17:27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柞水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6月9日作出的关于张某某信访问题回复的函不服,于20227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的柞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张某某信访问题回复的函》事项属于信访案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柞水县人民政府

                202282日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