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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柞政复决字[2022]1号)

来源:柞水县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10-26 17:24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柞水县凤凰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赵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陈某某申请土地确权问题的处理决定》不服,于2022510日向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关于陈某某申请土地确权问题的处理决定》重新确权。

申请人称:1984年因口粮不够,村委会将飞星沟口坡地0.43亩土地补偿给申请人,由申请人父亲耕种,1989年申请人父亲过世,该地块由申请人耕种。1991年第三人赵某某向申请人提出暂时借种该地块,考虑到该地块地理位置远且与第三人关系较好,申请人表示同意。2016年水阳高速路征地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及凤镇街社区说明情况,要求该地块征地补偿款暂时不能发放,并提出申请人与第三人谁能拿出该地块分地记录和承包合同,该补偿款归谁所有。后被申请人及凤镇街社区不听劝阻将征地补偿款打入第三人名下。为追回补偿款,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诉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进行土地确权。2021年12月申请人向凤凰镇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作出《关于陈某某申请土地确权问题的处理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分地记录篡改较多、争议地块补偿给申请人存在时间逻辑矛盾,确认该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申请人申请人有凤镇街社区居委会签字盖章的承包合同、分地记录复印件,四邻地界证明复印件和凤政复字(201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可以作为争议地块确权有效的直接证据,认为该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确权归集体所有,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地块确权申请,由于疫情原因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成立了专门调查小组,经过走访、调查、座谈、取证、研判后认为:1.争议地块0.43亩土地,位于凤镇街社区飞星沟口。地块四邻清楚,东至姜某某、西至毛某某、北至姜某某、南至纪某某。2.陈某某提供的分地记录复印件字迹潦草且篡改较多,没有明确说明是哪一块地,无法辨别其真实性、合法性,故不能作为该争议地块确权的有效证据。3.根据申请人、第三人耕地承包合同档案,1984年第一轮承包合同和1998年第二轮承包合同中申请人、第三人均未取得争议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未进行承包登记。4.根据调查,该地块是1986年凤镇中学老师胡某某农转非后上交于村集体,申请人也承认是胡某某农转非后退回地后划分给他的,故申请人称该争议地块是1984年补偿给本人存在时间逻辑矛盾,诉求不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故该争议地块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不属于申请人、第三人个人。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申请人向商洛市信访局反映,因修建山柞高速(即水阳高速)征地款被村镇打给第三人账户,要求追回利息和误工费,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受理,并作出凤政复字(201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确认镇村错将争议地块征地款打给第三人。因补偿款一直未兑付到位,2021年申请人陈某某将被申请人凤凰镇人民政府诉至商州区法院,商州区法院以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申请人起诉。申请人又上诉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申请人撤诉,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2021年1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土地确权申请,并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被申请人进行了受理,于2022年3月成立了专门调查小组,并于4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关于陈某某申请土地确权问题的处理决定》,认为争议地块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不属于申请人、第三人所有。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该决议,于2022510日向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1.被申请人对确权申请事项未尽审查责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申请人陈某某提交的确权申请存在被申请人错误、请求确权事项不明确、争议土地四至不清的问题。被申请人未要求申请人对以上问题进行补正,未尽到审查责任。2.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争议地四至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分地记录复印件的真实性未进一步查明。3.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凤凰镇政府未提交在处理该纠纷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的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关于陈某某申请土地确权问题的处理决定》,由凤凰镇人民政府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柞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6日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