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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柞政复决字[2021]1号)

来源:柞水县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10-26 17:36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三人: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李某某

第三人:陕西XXXX综合处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月5日作出的投诉请求的答复不服,于2021年1月14日向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月5日《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请求依法撤销李某某伪造吴某某签名制作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骗取柞水县工商局设立登记的登记行为>投诉请求的答复》;二、请求依法责令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履行法定职责:1、请求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确认陕西XXXX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中,2020年7月6日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文件上标示的吴某某签名笔迹造假;该签名笔迹不是吴某某的笔迹。2.请求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确认陕西XXXX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中2020年7月6日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无效。3、请求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撤销陕西XXXX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使用伪造吴某某签名,2020年7月6日柞水顺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骗取柞水县工商局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4、请求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追究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陕西XXXX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伪造吴某某的签名,骗取柞水县工商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其作为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得知2020年10月20日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李某某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2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陕西XXXX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档案中发现该公司的设立文件《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书》中的申请人签名属于伪造,不是申请人本人签名,一是向被申请人申请确认其签名笔迹造假,签名不是申请人本人的签名,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法向有权鉴定机关申请鉴定;二是请求被申请人确认《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决议》无效,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无权进行确认,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三是请求撤销陕西XXXX综合处置有限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登记时使用的《股东会议决议》是否存在造假和效力问题,需要待上述一、二项诉求事项确认完成后,方可回复具体意见;四是请求追究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前一、二、三项确认之后,方可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0年12月22日收到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李某某伪造吴某某签名制作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骗取柞水县工商局登记的登记行为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2021年1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关于《请求依法撤销李某某伪造吴某某签名制作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骗取柞水县工商局登记的登记行为》的投诉请求的答复。告知了申请人应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待法院确认后由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首先该答复申请人提出的投诉请求答复系信访答复,该答复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没有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就该答复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条件,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其次申请人的第一项、第二项投诉请求事项,系申请人李某某之间、申请人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处理民事纠纷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此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依法应予维持。同时申请人的第三项、第四项投诉请求事项,因该投诉事项的处理得依赖于第一项、第二项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对此答复并无不当。

第三人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吴某某是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2020年12月22日向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投诉请求,申请人要求对2020年7月6日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文件上标示的吴某某签名笔迹进行确认,请求确认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7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依法撤销陕西XXXX综合处置有限公司登记,依法追究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陕西XXXX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伪造吴某某的签名,骗取柞水县工商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5日,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了关于《请求依法撤销李某某伪造吴某某签名制作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骗取柞水县工商局登记的登记行为》的投诉请求的答复。告知了申请人应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待法院确认后由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县政府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实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第三条(三)项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规定,工商登记机关在工商登记环节中,对工商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告知了申请人应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待法院确认后由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的关于《请求依法撤销李某某伪造吴某某签名制作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骗取柞水县工商局登记的登记行为》的投诉请求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如下:

维持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的关于《请求依法撤销李某某伪造吴某某签名制作柞水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骗取柞水县工商局登记的登记行为的投诉请求的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柞水县人民政府

2021310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