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贵,
被申请人:柞水县下梁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王某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柞水县下梁镇人民政府《关于王某宏、王某贵林地地界纠纷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理决定》(下政发〔2021〕***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柞水县下梁镇人民政府已经自行撤销《关于王某宏、王某贵林地地界纠纷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理决定》(下政发〔2021〕***号),申请人王某贵于2021年9月15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柞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7日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