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柞水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下梁镇某项目部分劳务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发现,该项目由一家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张某等两人是部分涂料粉刷工人,在粉刷完墙面后未能拿到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拿出已经支付完所有劳务费用的相关凭证,并拿出了工人委托包工头代领工资的委托书,工人则称委托书是包工头伪造的,未经本人同意,劳动监察大队根据《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重新发放工人工资。经监察大队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发放工人工资,该项目包工头于8月16日将张某等工资共计4200元发放到本人手中。
建筑领域施工流程往往错综复杂,一项工程建设从总承包方、分包方、农民工头再到农民工,农民工处于最末端,而工程结算中的一个环节“掉链子”,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就会受到影响。为避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柞水县劳动监察大队把“关口”前移,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工人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如果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由总承包企业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这意味着,总承包企业不是将工程分包出去就完事了,不仅要把关分包方的资质,还需对劳务工资支付跟进监督,一旦分包方“跑路”,总包企业面临二次支付的风险。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