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农(农药)罚〔2022〕1号
当事人余某某,男,出生于1974年**月**日,柞水县杏坪天埫村人,身份证号码:612527************,现住址:杏坪镇柴庄社区上街头。其农资经营门店名称为《柞水县杏坪镇某某农鼠药零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位于杏坪镇柴庄社区上街头;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号为:农药经许(陕)61102620006,有效期:2018年7月31日至2023年7月30日。
当事人余某某经营劣质农药案,本机关现查明:2022年3月8日商洛市执法支队和柞水县农业执法大队在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当中,发现柞柞水县杏坪镇某某农鼠药零售点内柜台内有三种过期农药:1、组合包装笑牌魔芋愺静(一袋中有3种农药组合而成:①、名称:精喹禾灵,袋装,生产企业:上海沪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厂址:河南省夏邑县高新技术开发区文昌西路1299号,农药登记证号:PD20091978,规格:25ml/ 袋,有效成分:15.8%,生产日期:2020年3月6日,质量保证期:2年。②名称:砜嘧磺隆,袋装,生产企业:上海沪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厂址:河南省夏邑县高新技术开发区文昌西路1299号,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852,规格:4克/ 袋,有效成分:25%,生产日期:2020年3月6日,质量保证期:2年。③名称:青橙精油,袋装,生产企业:河南省太康县金土地农化有限公司,厂址:河南省太康县产业聚集区迎宾路中段,规格:15克/ 袋,生产日期:2020年3月6日,质量保证期:3年。);2、三好利牌高效氯氟氰菊酯,盒装,(生产企业:山东省曲阜市尔福农药厂,厂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629,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83,规格:2毫升×10支,有效成分:,25克/升,生产日期:2010年7月1日,质量保证期:2年。);3、大弓牌仲丁灵,瓶装,(生产企业:张掖市大弓农化有限公司,厂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开发区,农药登记证号:PD20080317,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甘)0001,规格:200克/瓶,有效成分含量:,48%,生产日期:2010年1月2日,质量保证期:2年。)。
该三种农药均已超出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当事人未及时处理,本机关决定对其全部扣押(其中魔芋愺静30盒、高效氯氟氰菊酯16盒共160支、仲丁灵16瓶。)
会议研究决定于2022年3月14日对此立案查处,2022年3月18日,执法人员进行进步一现场调查,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复印了相关资料,补充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余某某经营的农药组合包装笑牌魔芋愺静、三好利牌高效氯氟氰菊酯和大弓牌仲丁灵三种农药均已超过其质量保证期,还摆在货架上销售,其中魔芋愺静共进货40盒,已销售10盒,还剩30盒,卖3元/盒,共计非法所得30元整;高效氯氟菊酯共进货20盒,已销售了4盒,还剩16盒,卖2元/盒,共计非法所得8元整;仲丁灵共进货20瓶,已销售4瓶,剩余16瓶,卖8元/瓶,共计非法所得32元整。三种劣质农药共计非法所得70元整。违法经营的三种农药货值金额共计320元整。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判定其经营的三种农药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案,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一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执法检查表复印件一份;
4、产品实物照片7张;
5、现场调查照片一张;
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7、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8、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于2022年3月23日,4名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店当面送达了柞农告〔2022〕4 号《柞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余某某经营劣质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此也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本机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良好,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且认错态度诚恳,经2022年2月22日会议研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以下劣质农药:《笑牌魔芋愺静》叁拾盒(30盒)、《三好利牌高效氯氟氰菊酯》壹拾陆盒(16盒)、《仲丁灵》壹拾陆瓶(16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整(¥:70.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整);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零柒拾元整(¥:307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通知单,到柞水县悬月路的柞水县财政直收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空白。
柞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 1日
文稿编辑: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