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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柞农(种)罚〔2022〕1号)

来源:柞水县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10-20 09:01

柞水县农业农村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21

当事人:张某某,男,53岁,汉族,农民,出生于1969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柞水县凤凰镇龙潭村三身份证号码612527************。现住址:柞水县凤凰镇凤街社区农贸市场盛业超市后巷。

当事人张某某涉嫌经营马铃薯种子未备案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9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得到群众举报,当事人可能存在违法经营马铃薯种子情况,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含糊其辞,表示正在办理经营手续,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3日内完善备案手续,2月14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仍然未备案,我局于当日决定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以净化种子经营市场,保障农资安全。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2月14日对当事人及邻居做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张某某于农历2021年腊月二十七在西安新桥批发市场拉菜,捎带拉回了50袋马铃薯种子,共计1250千克,卖3元/千克,总货值金额为3750元,在其住宅进行销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违法现场照片三张;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0222224名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家中面送达了柞农告〔20221 号《柞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法定时间5日内未提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张某某在未获得备案手续的情况下经营马铃薯种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之规定,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按规定备案,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犯,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且认错态度诚恳,2022年2月22日会议研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张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通知单,到柞水县月路的柞水县财政直收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额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空白。

 

 

 

 

柞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 2日

 

文稿编辑: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