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农(兽药)罚〔2022〕1号
当事人李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月**日,柞水县杏坪镇肖台村人,身份证号码:612527************,现住址:凤凰镇凤街社区信合巷。其农资经营门店名称为:柞水县凤镇某某农兽药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位于凤凰镇街道;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号为:(2018)兽药经营证字 61102607005号,有效期:2018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9日。
当事人李某某经营假兽药案,本机关现查明:2022年3月8日商洛市执法支队和柞水县农业执法大队在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当中,发现柞水县风镇某某农兽药门市部内柜台内兽药《辛硫磷浇泼溶液》强效除癞灵(生产企业:赣州亿圆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高新科技产业园区洋塘工业园。电话:0797—4602298.批准文号:兽药字140616208.生产批号:20210301.生产日期:20210303.有效期至:20230302.包装规格:20%×10ml/支×5支/盒.),该兽药包装说明与兽药信息网上面的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做了现场勘验笔录,本机关决定对可疑兽药进行了扣押。2022年3月9日,我局向其生产厂家发了产品确认书,2022年3月17日收到厂家回复的情况说明,厂家表明该厂无此产品。
经会议研究,本机关决定于2022年3月17日对此立案查处,2022年3月18日,执法人员进行进步一现场调查,: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复印了相关资料,补充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李某某经营的兽药《辛硫磷浇泼溶液》包装说明与兽药信息网上面的信息不符,结合厂家的情况说明,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其经营的兽药《辛硫磷浇泼溶液》强效除癞灵为假兽药。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一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执法检查表复印件一份;
4、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
5、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结果一份;
6、产品确认通知书一份;
7、邮递记录一份;
8、厂家反馈的情况说明一份;
9、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0、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1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兽药《辛硫磷浇泼溶液》包装正反面照片各一张;
13、现场调查照片一张;
于2022年3月23日,4名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店当面送达了柞农告〔2022〕3 号《柞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李某某经营假兽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此也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
本机关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错,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且认错态度诚恳,经2022年2月22日会议研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假兽药《辛硫磷浇泼溶液》六十六支(10ml/支);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肆元整(¥:84.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450.00元整);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佰叁拾肆元整(¥:534.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通知单,到柞水县悬月路的柞水县财政直收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空白。
柞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 1日
文稿编辑: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