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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10-19 12:00

柞水县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股室):

《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遵守执行。

 

 

  

                           柞水县统计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完善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陕西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柞水县统计局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县统计局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要在3个工作日内经局领导签批后,交由县统计局办公室统一处理。县统计局各专业在统计数据采集、审核、评估、核查、巡查等工作中,发现数据异常涉嫌统计违法的,应当及时填写《柞水县统计局统计违法线索收集表》,移交统计局办公室按程序处理。

第六条  县统计局配备举报受理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第七条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九条  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十条  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告分管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相关专业办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反映;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  县统计局采取直接组成检查组赴现场实地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县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审查,采取分类核查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县统计局通过实地核查,违法情节严重的,将相关线索移交上级统计部门立案查处。其他违法情节不严重的,县统计局按规定按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县统计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等身份信息实行编码管理,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一)与举报内容或者举报人、被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对匿名举报材料,除依法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鉴定;

(四)严禁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对象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举报案件情况;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被举报对象的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柞水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计违法线索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4328571

电子邮箱:3095919882@QQ.com

通讯地址:柞水县乾佑街武装部院子前楼3楼

邮政编码:711400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