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接待来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长(指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等院党组成员)接待坚持定期和预约相结合方式。
第三条: 检察长接待日、接待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检察长接待日、如遇接待人不能接待时,接待员负责向来访者说明,如有特殊情况,可预约接待。
第五条: 检察长在接待来访和处理来信时,发现重大、紧急案件线索,应当立即批办或安排相关处室迅速办理,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如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条: 检察长接待来访,一般在控告举报接待室进行,由接待员负责组织并做好记录,视来访需要,可相邀有关处室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共同参加接待。
第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材料,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即将到期的应当发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过一个月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