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我局规范医疗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2、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3、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5、开设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电话、传真号码为0914-4325256。
6、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7、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8、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对上级医保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部门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9、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10、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11、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12、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14、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县医保局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柞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1日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