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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制度

来源:县医保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10-13 17:22

  

医疗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我局规范医疗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2、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3、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5、开设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电话、传真号码为0914-4325256

6、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7、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8、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对上级医保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部门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9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10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11、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12、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14、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县医保局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柞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1日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