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治政府 > 依法决策 > 

柞水县司法局关于《柞水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讨论稿)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柞水县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5-30 09:58

各有关单位:

《柞水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讨论稿)初稿已完成,现公开征求贵单位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于2023年6月2日前将相关意见或建议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书面反馈我局。

人:徐怀玉

联系电话:13319147325

   箱:511825261@qq.com

   真:0914-4321793

附件:柞水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讨论稿)

 

 

                                                                           柞水县司法局

                                                                          2023年5月26日

 

柞水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进一步完善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设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全县调解组织的考核奖励和人民调解员办理人民调解案件补助。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三条(组织机构) 成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司法局、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综治中心、信访局、各镇(办)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工作职责) “以奖代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以奖代补”工作的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对各镇(办)、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会,县调委会、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个人品牌调解室的考核奖励和人民调解案件补助的认定、兑付工作。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奖补对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分为对调解组织的考核奖励和人民调解员办案补助。

调解组织包括县、镇(办)、村(社区)人民调解委会,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及个人品牌调解室。

办案补助对象为主办和参与承办人民调解案件且达到奖补标准的人民调解员(公职人员除外)。

第六条(调解组织奖励标准) 村(社区)调委会的考核奖励按全县20%优秀比例确定,奖励前16名,对排名前5名的村(社区)调解委会分别奖励5000元,对排名6至10名的调委会分别奖励3000元,对11-16名的调委会各奖励2000元。对全县其他调解组织的考核奖励,由县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奖励3-5名,各奖励5000元。

第七条(办案补助标准) 人民调解员办案补助,根据调解结案的案件难易程度、影响大小、案卷质量等分为一般纠纷、复杂纠纷、疑难纠纷三种类型,每件分别补助150元、300元和500元。

对疑难民间纠纷虽未调处成功,但有效防止了纠纷激化,当事人听从建议和劝导,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妥善化解纠纷的,每件补贴200元。

第三章 考核认定及兑现

第八条(考核方式) 县调委会、各镇办调委会、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和个人品牌调解室的年度考核由县考评办统一组织。

村(社区)调委会的年度考核委托各镇(办)办进行考核,按辖区调委会总数20%比例,上报拟奖励对象。县考评办进行复核、联评排名。

第九条(考核内容) 对调解组织的年度考核应侧重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工作成效、办案质效、回访满意度、社会评价和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提升等方面,具体办法由县考评办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另行制定。

第十条(考核否决指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组织,取消参加年度考核奖励资格。

(一)本区域、本行业矛盾多发频发,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本区域、本行业矛盾纠纷化解不力,发生民转刑案件的;

(三)本区域、本行业多次发生越级访、集体访和重复访的;

(四)年内未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十一条(兑付程序) 人民调解员办案补助按照申报、复核、认定、公示、兑付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民调解员结案后应按规范要求,及时整理案卷资料,一般矛盾纠纷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应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镇办司法所进行复核。

(二)复核。司法所应在接到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案件进行复核,重点对案件的真实性、效果及案卷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的,提出纠正意见,对复核通过的按季度报县司法局进行认定。

(三)认定。县司法局每半年对上报的案件通过抽查、核查的方式进行综合认定,拟定补助名单。

(四)公示。对通过认定的拟补助名单由各司法所在所在镇办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县司法局报经县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司法局、县财政局按程序组织兑付。

第十二条(一般纠纷认定标准) 对调解结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矛盾纠纷:

(一)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调解过程简单的民间纠纷;

(二)案情涉及人数5人以下(不含5人),且涉及金额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民间纠纷。

第十三条(复杂纠纷认定标准 对调解结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复杂矛盾纠纷:

(一)案件涉及人数5人以上,且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

(二)经三次以上调解的民间纠纷;

(三)在当地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点民间纠纷,或县检察院、县法院诉调对接等移交或委托的调解案件;

(五)有可能造成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并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疑难纠纷认定标准) 对调解结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疑难矛盾纠纷:

(一)案件涉及人数20人以上,且涉及金额2万元以上;

(二)突发的群体性民间纠纷;

(三)“三跨三分离”(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民间纠纷)民间纠纷;

(四)市级以上交办的重点民间纠纷;

(五)其他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民间纠纷。

第十五条结案标准 调解结案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主要事实清楚;

(二)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三)调解文书、调解卷宗等资料齐全、装订规范;

(四)调解协议已实际履行。

第十六条(不予补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予补助。

(一)纠纷已受理并调解,但协议未履行到位的;

(二)纠纷已受理并调解,但纠纷当事人一方反悔,又因同一事由上访或提起诉讼的;

(三)违纪违法调解或运用法律法规有误,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案件;

(四)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未及时进行回访,造成当事人发生越级访、集体访和重复访或发生民转型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五)案卷评查中认定为不合格的调解案卷;

(六)因调解员个人原因造成未及时申报、漏报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经费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考核奖励办案补助的,一经查实,除收回奖补资金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原《柞水县村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柞政办发〔2019〕28号)自行废止。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