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意义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在查处和揭露违纪违规问题,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建设领域秩序,节约国家建设资金,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强化我县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行为,促进审计工作法制化建设,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柞水县政府项目审计结果备案管理办法》《柞水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的印发实施,科学合理地界定了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规范了审计监督程序,明确了可以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规范了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三个办法的出台,是对《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完善了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共计二十条
第一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和监督主体等。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对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界定;第四条明确了县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体。
第二部分为第五条至第十六条,对审计程序进行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县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等情况,确定审计方式。第六条对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配合审计工作提出了要求。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对县审计局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建立举报制度、审计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提出了要求。第十五条对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线索处置提出了要求。第十六条对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出现的可以提请县政府进行督办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第三部分为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者审计人员各种不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限和实施起止时间。
(二)《柞水县政府项目审计结果备案管理办法》共计五章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相关用语进行了解释。
第二章备案条件,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备案条件。申请备案项目应当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即有立项批复、工程已竣工验收且质量评定合格以上、基本建设程序合规合法、结算资料完整、工程资料真实完整。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备案程序、备案内容予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条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备案程序。第八条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备案所需资料。第十一条,特别规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存在先施工后招标、围标串标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如实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四章罚则,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未履行工程备案程序、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予以追责问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和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至十六条,规定了县审计局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的比例以及抽查结果的处理方式、本办法的解释权限和实施起止时间。
(三)《柞水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管理办法》共计五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六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和目的以及被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条件。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第二条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第三条对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审计结果及承办的事项的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第四条至第五条对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政府投资审计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第六条规定了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过程中县审计局的职责。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七至第九条,对县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程序给予规定,包括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形式、办理政府采购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包括《审计法》《建筑法》《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廉政纪律规定等。第十一条对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行为进行了约束,如不得将承担的审计项目和事项转包或分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中途撤换审计人员等。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对建立保密制度、审计回避制度、审计质量核查制度进行了规定。第十六条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跟踪项目审计进行了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县审计局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职责。
第四章审计费用,第十八条至十九条,明确了购买审计服务费用来源及付费标准。第十八条规定,购买审计服务费用由县审计局支付,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十九条明确了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付费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明确了受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本办法解释权和实施起止时间。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