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审计局
关于《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讨论稿)》等三个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明确审计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由我局牵头制订了《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讨论稿)》《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备案管理办法(讨论稿)》《柞水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讨论稿)》已完成初稿,现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以便我单位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如无意见或有修改意见,请将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于2023年6月1日前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张娟
联系电话:13759613166
传真:0914-4321726
附件:1.《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讨论稿)》
2.《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备案管理办法(讨论稿)》
3.《柞水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讨论稿)》
柞水县审计局
2023年5月24日
附件1:
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六)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它法定审计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投资项目绩效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测绘、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五条 县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等情况,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分阶段、分年度的跟踪审计。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第六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县审计机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测绘、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有关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测绘、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400万元以上的由县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实施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在400万以下的实行备案制;县级重点项目或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八条 县审计局应当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
第九条 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条 县审计局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审计;
(二)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按照《柞水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按照《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审计局可以提请县政府进行督办:
(一)未按规定将本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结)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三)未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督办的事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有下行为之一的,县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三)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测绘、咨询等单位或者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四)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月x日。
附件2:
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结果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明确审计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备案”,是指建设单位报经柞水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同意,选择县审计局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县审计局备案的行为。县审计局有权对备案项目进行核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县审计局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具备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申请备案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有立项批复
(二)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质量评定为合格及以上工程;
(三)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对于建设程序不完善的,建设单位应对成因作出书面说明;
(四)结算资料完整,包括招投标文件(含电子版)、施工合同、监理及施工资料,变更联系单及签证、结算书(含电子版)等。
(五)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备案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审计局提出书面报告或函后,由县审计局相应股(室)对建设项目资料是否具备备案要求进行审前调查。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提出确认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按规范要求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待建设单位资料完善后,再行实施。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审计须在县审计局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及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柞水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介机构独立开展审计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并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县审计局反馈,并最终形成建设、施工、中介三方签字盖章的审定定案表,出具决(结)算审计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审计结果向审计局申请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审计结果备案申请(报告);
(二)送审与审定金额对比表等;
(三)项目立项文件;
(四)施工合同书;
(五)概算批复及调整概算文件;
(六)设计变更文件;
(七)人工调差依据;
(八)材料调差依据;
(九)会商纪要;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县审计局相应股室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资料进行核查,出具备案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批、局长审定后,对申请备案的项目予以备案。
第十条 对于建设项目结算价款大于 400 万元(含 400万元)的,必须有县审计局参与现场工程量审核,否则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已明确掌握建设项目存在先施工后招标、围标串标、违反建设程序及高估冒算套取国家资金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中介机构如实反映建设项目存在问题,否则不予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工程备案程序,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由县审计局对其审计结果进行核查,如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中存在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其他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审计机关严肃处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保证备案项目审计结果的公平公正,县审计局可对建设单位已备案项目的审计结果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核查量控制在年备案项目总数的 10%左右。核查结果与原结果差异率大于 3%(含 3%)小于5%(含5%)的,县审计局对出具原审计结果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和警告;无特殊原因,差异率大于5%的,出具原审计结果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在柞水县承接相关业务,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核查审计结果作为县审计局出具的最终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月x日。
附件3:
柞水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整合审计资源,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陕西省审计厅购买审计服务管理办法》(陕审办发〔2022〕45号)和《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及项目竣工决算等事项进行审计。
第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向县审计局出具的审核结果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参与审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的审计事项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拟整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县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分为以下形式:
(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某一审计项目或某一审计项目中的主要或部分工作任务;
(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工作。
以上两种形式均由县审计局工作人员担任审计组长。
第八条 县审计局在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九条 被确定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与县审计局签订《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服务工作协议书》,约定合作事宜。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被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必须在县审计局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并严格遵守《审计法》《建筑法》《国家审计准则》《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定,按业务流程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 受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将承担的审计项目和事项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否则县审计局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协议,并追究相应的责任。未经县审计局批准,中介机构不得中途撤换审计人员。特殊审计项目,需另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的,由社会中介机构提名,经县审计局批准后聘用, 另聘人员所需费用由所聘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支付。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负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参审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对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审计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存在争议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审计局书面报告,并接受县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保密制度。被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泄密而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参审人员应积极配合县审计局做好归档立卷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回避制度。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有为被审计项目编制预算或决算、承担被审计项目招标代理、监理或者参与工程结算、决算审核等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质量核查制度。县审计局适时组织开展对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审计项目和事项进行核查,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主动配合。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应安排参审人员常驻项目施工现场,并按要求实施审计。定期向县审计局提交跟踪审计月报和阶段性跟踪审计情况报告。县审计局应加强对跟踪审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对受聘的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廉政考核一票否决制度。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四严禁”规定,严禁利用参审之机为机构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
第四章 审计费用
第十八条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的审计服务费由县审计局支付,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费支付标准。参考陕西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相关问题的
通知》(陕价行发〔2014〕88号),确定我县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费支付具体标准如下(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
收费项目 | 计费 基数 | ≤500万元 | 500-1000万元 | 1001-3000万元 | 3001-5000万元 | 5001-8000万元 | 8001-10000万元 | >10000万元 | |
结算审核 | 基本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1.9‰ |
1.7‰ |
1.5‰ |
1.35‰ |
1.2‰ |
1.1‰ |
1.0‰ |
成果费 | 核减 | 3.0% | 2.8% | 2.6% | 2.4% | 2.2% | 2.0% | 1.8% | |
竣工财务 决算审核 | 项目总投资 | 1.0‰ | 0.9‰ | 0.9‰ | 0.9‰ | 0.75‰ | 0.65‰ | 0.6‰ |
专业技术人员审计服务费根据县审计局相关业务股室提交的考勤表据实结算,按天计费。每人每天费用标准为:①造价类:一级造价工程师(高级职称同)850元,工程师700元,造价员550元;②会计类:注册会计师(高级职称同)700元,会计师550元,初级或同等职称450元;③信息技术类专业人员参照造价类人员标准执行;④其他类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其行业相关标准执行,无行业标准的参照造价类取费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受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审计局将扣减审计服务费,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二年内不得在本县承接相关业务,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三)审核结果误差超过±5%的;
(四)将受聘用审计的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二个项目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的;
(六)违反保密纪律、回避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月x日。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