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柞水县分局
关于征求《柞水县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县政府2022年第十七次常务会精神,决定设立柞水县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基金并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按照《陕西省生态保护纵向综合补偿实施方案》(陕财办资环〔2022〕72号)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柞水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4月14日前书面反馈我局(电子版同步反馈)。
联系人:石凯 电话:09144328501
附件:柞水县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柞水县分局
2023年3月29日
柞水县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规范使用陕西省生态保护纵向综合补偿专项补偿资金,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根据《陕西省生态保护纵向综合补偿实施方案》(陕财办资环〔2022〕72号)及县政府2022年第十七次常务会会议纪要,决定设立柞水县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基金。结合柞水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由来]柞水县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来源于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柞水县获得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每年分别按照500万元、200万元标准给予的陕西省生态保护专项补偿资金,以及县财政局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给予的30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年度基金共计1000万元。
第三条 [遵循原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账户设置]柞水县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基金在柞水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设置专户,由县财政局、县环境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管理职责]县财政局负责专项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县环境局拨付下达专项基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基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负责研究提出基金分配建议方案,对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并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支持范围]专项基金以项目为支撑,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减污降碳、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等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密切相关的项目(含项目前期费)。支持范围包括:
(一)大气污染治理类项目。主要包含散煤治理、锅炉综合治理、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工业企业深度治理、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换新、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治理、典型行业恶臭治理等。
(二)水污染治理类项目。主要包含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及资源化利用、工矿企业和医疗机构水污染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水体内源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河流生态缓冲带修复、天然(人工)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水源涵养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规范化建设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类项目。主要包含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废渣调查、历史遗留污染治理、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农用地工矿污染源整治、工矿企业重金属治理等。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项目。主要包含城乡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处置、餐厨垃圾收集与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收集与处理处置、矿产资源(含尾矿)综合利用、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管控、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和道路沥青资源化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等。
(五)农村环境整治类项目。主要包含农村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村垃圾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畜禽与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示范村(社区)创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
(六)自然生态保护类项目。主要包含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监管平台、监测体系建设等。
(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类项目。主要包含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方案编制、气候适应行动方案编制等减污降碳相关工作等。
(八)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主要包含监测运营维护及能力建设、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采购、应急指挥应急防护应急研判等装备配备、应急信息化建设、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应急响应方案等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等。
(九)其他类。在督察、执法、监测、宣教、信息、辐射、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调查评估等方面需要资金支持的项目;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要求地方配套支持的其他事项;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生态环境保护其他支出。
专项基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偿还举债、兴建楼堂馆所等各级明令禁止的支出,以及与支持范围不相符合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分配比例]专项基金按照当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和年度绩效考核因素进行分配。
(一)生态文明建设类项目:生态文明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相关的宣传、培训、达标创建、第三方服务等基础性支出,占比30%。
(二)生态环境保护类项目:污染减排、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监管能力提升、环境综合整治、自然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项目支出,占比70%。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项目实施对污染物减排或环境管理能力提升有直接贡献。
(二)申报项目须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方案的要求。
(三)申请单位在近两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记录;列入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目标考核的单位,近两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直接向县环境局提出申请。
(二)项目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已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反复申请;如当年申报未获基金支持,下一年度可继续申报,但需重新提交资料。
(三)县环境局根据基金管理办法确定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结合本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专项基金的资金分配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对专项基金分配需县政府审核确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文件:申报单位以正式文件申报。
(二)项目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相关批复文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自筹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说明;其他需要的佐证资料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基金,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套取基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部门、镇办、企业收回或相应扣减年度专项基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在基金下达当年12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县财政局和县环境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县财政局、县环境局每年组织开展专项基金绩效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