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财政局
关于《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大众公开
征求修改意见的函
为了加强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柞水县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向公开征求意见,以便我单位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2月28日前发至QQ邮箱405023906@qq,com。
联 系 人:张锋
联 系 电 话:18691418899
附件:柞水县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柞水县财政局
2022年2月13日
柞水县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国有资产,是指在重大项目建设中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征迁补偿后形成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资产属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作为征地拆迁赔偿主体,为资产的直接管理者,有权使用和支配资产。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重大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资产台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确保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并履行审批程序处置重大项目建设征迁形成的国有资产。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确需处置的重大建设项目国有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出租收入,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取得重大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报废。对机器设备、车辆、房屋及地面附属物、办公设施等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或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按规定程序予以产权核销。若有残值收入的上缴国库。
(二)转让。对确需出让且有价值、可使用的资产,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原则上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对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三)使用。对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项目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入账后可继续使用;对赔偿后的种植业、养殖业形成的资产可出让或安排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四)其他方式。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研究,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统筹使用。
第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在赔偿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落实管理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被赔偿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后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形成的国有资产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资产管理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对房屋及建筑物资产履行管理责任;县财政局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依法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