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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柞水县守信联合激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9-30 11:15

柞水县发展改革局

关于征求《柞水县守信联合激励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我县创建省级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县步伐,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积极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我局修订了柞水县守信联合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各自行业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2022101418时前反馈至柞水县发改局逾期不再受理。

  人:

联系电话:0914-4321961     传   真:4358856

   箱:2724311328@qq.com;

 

件:柞水县守信联合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柞水县发展改革局                           

                                 2022年930

 

 

柞水县守信联合激励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激励诚实守信行为,根据《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守信行为的认定和激励,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柞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用办)负责对本辖区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组织、金融机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以下统称“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权限,制定和实施本部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联合激励制度和实施细则,对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守信行为进行联合激励。

  第四条 积极培育、推介和宣传诚信典型,有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建立各类管理主体信用记录,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端口及时上传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对拟列为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意见并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及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守信行为的事实、依据及认定日期等;

  (三)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内容;

  (四)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品牌等信息的书面依据。

  第六条 县信用办负责将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守信信息与有关职能部门共享,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下列行为记录的信用主体自然人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

(一)受到国家机关等组织表彰、奖励,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表现突出的;

(三)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者市监、税务、住建、公安、环保、人社、交通、文旅、金融、通信等部门行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最高信用等级的;

)获得县级以上诚信典型称号的;

  ()获得中、省“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六)获得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的;

  (七)被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应当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及其他组织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下列行为记录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

(一)受到国家机关等组织表彰、奖励,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表现突出的;

(三)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者市监、税务、住建、公安、环保、人社、交通、文旅、金融、通信等部门行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最高信用等级的;

  ()被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

  (五)获得中省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的;被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质量奖项,被认定为县级(含)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称号的;认定为县级以上诚信典型的;

  (六) 被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为A(含)级以上信用等级的;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行为  

第九条 对应予以守信联合激励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守信个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

(三)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

对于守信个人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予以减少检查次数或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1.对符合入党、提干、参军等条件的守信个人,同等条件上优先支持;

2.在入学、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对守信个人优先照顾;

3.在就业、资格评定、职称评定等方面对守信个人予以加分或优先支持;

4.守信个人创业、经办企业的,在贴息贷款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在授信、发放贷款时采取适当增加授信额度、利率优惠等措施;

  5.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他金融类企业时,同等条件下守信个人优先成为发起人;办理上市、融资业务时,优待审核报批;

  ()对年度诚信纳税、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信用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电视台等媒体列入诚信红榜进行宣传;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应予守信联合激励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守信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应设立守信企业“绿色通道”,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对参与竞标的守信企业适当加分或优先支持;

(三)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

)在争取上级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安排县级扶持资金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对守信企业优先安排申报、优先落实奖补资金;

)引导金融机构在确定授信、发放贷款时参考使用守信企业信用信息,对守信企业采取增加授信额度、利率优惠等激励措施;经贸部门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方面优先支持,担保机构在提供融资担保方面优先担保;

  ()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他金融类企业时,同等条件下守信企业优先成为发起人;办理上市、融资业务时,优待审核报批;

(七)在行政检查中简化检查方式在申领发票、限购物资等行政管理事项中,适当放宽限购量;

(八)对年度纳税大户或诚信经营、规范服务的信用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九)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电视台等媒体列入诚信红榜进行宣传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县信用办和有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从名单中移除;县信用办或有关职能部门应向投诉举报者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未及时公开、报送、共享、移除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的,或未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实施激励措施的,由县信用办负责督促落实;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办、有关职能部门每季度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县信用办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守信认定及联合激励措施,参照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守信联合激励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文稿编辑:司法专审